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丨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国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
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一、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二、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卫生许可条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一定的重合交叉,对现有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件,如场所、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制定下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已基本涵盖。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结合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进一步完善取消4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在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相关条件进行细化,并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密切配合,加强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对整合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后,将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687924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总局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上述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许可整合后,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三)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四)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在制定或者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的内容进行细化,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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