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格式范文(承诺书格式图片)

承诺书格式范文(承诺书格式图片)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1.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2.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3.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5.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6.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将于 年 月 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 ,金额 ,受让方为 。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来源:铁岭税务_通知公告】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